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3年4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组织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同时也是其它管理系统保持诚实、有效的方法之一。内部审计机构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开展审计活动。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公司战略投资部,统一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五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在董事会领导下,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六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是公司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发挥作用。公司战略投资部相关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时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第七条 战略投资部相关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时,应运用并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有责任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 战略投资部相关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工作,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战略投资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战略投资部的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范围
第九条 战略投资部和人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制度等规定,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要求,通过实施一系列审查和评价活动,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资料,帮助组织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为实现组织的目标服务。
第十条 战略投资部的审计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1)建立健全集团审计管理体系,包括内审工作规章制度,审计业务流程、文件
等;
(2)编制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审计工作,对其合法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评价;
(3)组织开展各类审计项目,包括经营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
(4)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部相关人员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尤其应包括: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购买和出售资产、重要的对外担保、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预算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进行审计和评价,该等事项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部在制定年度审计范围计划时,应在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意见后,根据重要性原则、风险大小、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突出审计的重点和确定先后次序。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部相关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战略投资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部负责人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前两个月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预算、计划工作日程表及人力资源计划,以供审批。年度预算和计划工作日程表的重大变动须经过批准。
第十六条 战略投资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出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战略投资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预算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战略投资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战略投资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战略投资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
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
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战略投资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表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战略投资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
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截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战略投资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
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
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
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权限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战略投资部全面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授予其必需的权限如下:
(1)在批准的制度范围内,战略投资部有权审计所有的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
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
(2)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与董事会、管理层或其他机构部门等交换意见,进行沟通。
有权组织或参加有关会议。
(3)有权根据管理层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
重大风险,有权向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报告。
(4)内部审计活动在确定内部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
以保证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
(5)经批准,战略投资部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聘请外部专家是为了获取
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补充内部审计力量的不足,保证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
(6)战略投资部有权与外部审计进行协调,以利于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减少重
复审计,降低审计成本,维护公司利益。战略投资部可根据公司要求对外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质量进行评价。
(7)战略投资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公司予以保证。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是向被审计者和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审计结果的有关文件。
(1)战略投资部在机构内应向能使内部审计活动实现其职责的阶层报告,战略投
资部的报告对象为董事会。
(2)战略投资部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核对事实,征求被审计单位、组织、适
当管理层的意见,以便包含不同的资料或观点。
(3)战略投资部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经批准后,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必须
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部门,归档备案。
(4)战略投资部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实
施后续审计。
第七章 监督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该得到恰当的监督以确保审计目的得以实现,审计质量得到保证,审计人员得到发展。第三十条 审计监督包括由战略投资部等掌握审计知识的人员定期开展,评价工作的方法应该与其他评价业务的方法一致。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订。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全国股转系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