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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狮3: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暨部分被告提起上诉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5

证券代码:400144证券简称:猛狮3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暨

部分被告提起上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于2016年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屠方魁等17名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特”或“标的资产”)100%股权。交易对方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深圳金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穗投资”)以及蔡献军、陈鹏就标的资产2015年至2018年的业绩实现情况进行了承诺。

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盈利数差异鉴证报告》(广会专字[2019]G19000850163号),华力特2018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054.92万元,扣除公司超额支持对实际效益的影响332.19万元,公司占用华力特资金对实际效益的影响182.94万元,华力特2018年度实际盈利数为-11,204.17万元,未完成2018年度业绩承诺,已经触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业绩补偿的相关约定。

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2018年度业绩承诺的补偿方案的议案》,并根据协议约定,公司多次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方式向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蔡献军、陈鹏、金穗投资等各补偿责任人(以下统称“业绩补偿责任人”)发出了业绩承诺补偿通知。但业绩补偿责任人认为华力特2018年实际盈利数与承诺盈利数差异的责任“完全在于上市公司,与业绩补偿承诺人无关”,因此拒不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责任。根据协议,若双方发生争议,各方应争取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由于业绩补偿责任人认为应由上市公司承担华力特未能完成2018年业绩承诺的全部责任,而公司认为,各业绩补偿责任人提出的相关主张和要求均无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支持,公司不能认可和接受。双方对业绩补偿责任人履行补偿义务和责任存在明显争议,公司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27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2022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0月26日登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暨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2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被告金穗投资、深圳桦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桦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穗投资”)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5民初627号民事判决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九项,依法改判驳回猛狮科技对于上诉人金穗投资、桦穗投资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全部由猛狮科技承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后续进展及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2022年11月1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民事上诉状》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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