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144证券简称:猛狮3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暨
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于2016年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屠方魁等17名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特”或“标的资产”)100%股权。交易对方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深圳金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穗投资”)以及蔡献军、陈鹏就标的资产2015年至2018年的业绩实现情况进行了承诺。
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盈利数差异鉴证报告》(广会专字[2019]G19000850163号),华力特2018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054.92万元,扣除公司超额支持对实际效益的影响332.19万元,公司占用华力特资金对实际效益的影响182.94万元,华力特2018年度实际盈利数为-11,204.17万元,未完成2018年度业绩承诺,已经触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业绩补偿的相关约定。
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2018年度业绩承诺的补偿方案的议案》,并根据协议约定,公司多次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方式向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蔡献军、陈鹏、金穗投资等各补偿责任人(以下统称“业绩补偿责任人”)发出了业绩承诺补偿通知。但业绩补偿责任人认为华力特2018年实际盈利数与承诺盈利数差异的责任“完全在于上市公司,与业绩补偿承诺人无关”,因此拒不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责任。
根据协议,若双方发生争议,各方应争取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由于业绩补偿责任人认为应由上市公司承担华力特未能完成2018年业绩承诺的全部责任,而公司认为,各业绩补偿责任人提出的相关主张和要求均无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支持,公司不能认可和接受。双方对业绩补偿责任人履行补偿义务和责任存在明显争议,公司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27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2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次案件的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屠方魁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猛狮科技支付补偿金131,571,158.69元;
(2)被告屠方魁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猛狮科技归还分红款519,633.35元;
(3)被告屠方魁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猛狮科技支付违约金,即以补偿金131,571,158.69元和分红款519,633.35元的合计金额132,090,792.04元为基数的相关利息(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日利率上浮10%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计);
(4)被告陈爱素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猛狮科技支付补偿金122,672,626.21元;
(5)被告陈爱素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猛狮科技归还分红款484,489.05元;
(6)被告陈爱素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猛狮科技支付违约金,即以补偿金122,672,626.21元和分红款484,489.05元的合计金额123,157,115.26元为基数的相关利息(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日利率上浮10%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计);
(7)被告金穗投资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原告猛狮科技支付补偿金37,289,088.45元;
(8)被告金穗投资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猛狮科技归还分红款147,271.3元;
(9)被告金穗投资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猛狮科技支付违约金,即以补偿金37,289,088.45元和分红款147,271.3元的合计金额37,436,359.75元为基数的相关利息(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日利率上浮10%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计);
(10)被告张成华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猛狮科技支付补偿金84,747,928.3元;
(11)被告张成华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猛狮科技归还分红款334,707.45元;
(12)被告张成华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猛狮科技支付违约金,即以补偿金84,747,928.3元和分红款334,707.45元的合计金额85,082,635.75元为基数的相关利息(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日利率上浮10%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计);
(13)被告蔡献军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猛狮科技支付补偿金794,184.23元;
(14)被告蔡献军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猛狮科技支付违约金,即以补偿金794,184.23元为基数的相关利息(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日利率上浮10%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计);
(15)被告陈鹏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猛狮科技支付补偿金494,044.48元;
(16)被告陈鹏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猛狮科技支付违约金,即以补偿金494,044.48元为基数的相关利息(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日利率上浮10%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计);
(17)被告屠方魁、被告陈爱素、被告金穗投资对前述第1、4、7判项的补偿金支付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18)被告屠方魁、被告陈爱素、被告金穗投资、被告张成华、被告蔡献军、被告陈鹏对前述第3、6、9、12、14、16判项的违约金支付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19)被告金穗投资不能清偿前述第7、8、9判项的债务的,被告深圳桦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对前述第7、8、9判项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驳回原告猛狮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37,075.66元,由被告屠方魁负担675,020.17元、被告陈爱
素负担629,366.63元、被告金穗投资负担191,310.06元、被告张成华负担434,795.6元、被告蔡献军负担4,058.5元、被告陈鹏负担2,524.7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34,607.9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屠方魁、被告陈爱素、被告金穗投资、被告张成华、被告蔡献军、被告陈鹏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民法院。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司因与业绩补偿责任人就标的资产的业绩完成情况存在重大分歧,无法对业绩补偿金额进行可靠估计,故在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相关业绩补偿。鉴于本案判决尚未生效,并综合考虑业绩补偿责任人的信用风险、偿债能力等,其后续能否按照判决书要求及时足额支付业绩补偿款项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预计对公司的财务影响。公司将积极督促业绩补偿责任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1)粤05民初627号。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