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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狮3: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1

证券代码:400144证券简称:猛狮3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因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特”)未能按期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的全部借款本息,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力特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要求担保人猛狮科技及屠方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29日登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2022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华力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7,749,400元、利息298,059.39元、罚息904,888.5元、复利7,030.03元(暂计至2022年4月6日,此后的罚息以拖欠的全部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拖欠的全部利息为基数,均按照罚息年利率8.4825%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原告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就上述第(1)项判决确认的债权对依法处置位

于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同观路南侧土地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亿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猛狮科技、屠方魁对被告华力特对上述第(1)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298.4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8,298.44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98,298.4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98,298.4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综合考虑有关情况,按照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了相关利息、罚息等,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华力特抵押予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的土地存在被司法处置的风险,若上述抵押物被司法处置,将对华力特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2年10月2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2)粤0304民初26789号。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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