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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猛狮: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

专项说明

中国·北京BEIJING CHINA

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

专项说明

中审亚太审字(2022)00448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2年4月29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中审亚太审字(2022)000572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我们在审计中使用的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相关情况如下:

选取的基准:营业收入

使用的百分比:1%

选取依据:由于猛狮科技税前利润波动较大,为保证重要性水平基数选择的合理性,因此,我们选取营业收入总额作为基准。

计算结果:947万

上述基准及百分比较上年度未发生变化。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豁免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6.52所述,猛狮科技2021年度债务重组形成的投资收益214,048.70万元,其中,2021年12月通过债权人对猛狮科技的债务豁免形成的投资收益为208,252.17万元。猛狮科技及子公司于2021年12月收到债权人出具的《债务豁免通知书》及《债权豁免函》涉及的债权金额(基准日2021年

11月30日)为403,027.81万元,共计豁免债权金额为340,419.85万元,其中,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身份的债权人豁免债权金额为132,167.68万元,其他债权人豁免债权金额为208,252.17万元。

由于未能就债权人对猛狮科技债务豁免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对除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债权人对猛狮科技进行债务豁免外的其他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事项的真实性及商业合理性作出判断。

(二)无法判断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如财务报表附注2.2持续经营、13.2或有事项等所述,猛狮科技多年经营亏损,本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1,757.84万元,期末124,359.36万元短期借款中有117,349.30万元逾期,并存在较多诉讼事项,部分资产被法院查封冻结,这些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猛狮科技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猛狮科技披露了管理层针对持续经营的分析及改善措施,但我们仍无法判断猛狮科技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21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三)境外子公司Durion Energy AG财务资料不完整

猛狮科技持股比例为55%的控股子公司Durion Energy AG(公司注册地址为德国慕尼黑),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净资产折合人民币-734.21万元,2021年度净利润折合人民币-212.52万元。截至本审计报告出具日,猛狮科技所聘请的海外中介机构未能提供Durion Energy AG 2020年度及2021年度完整的财务资料及审计报告,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DurionEnergy AG.的财务报表列报是否正确,进而无法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三、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上述无法发表意见的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且广泛的影响。

综上,我们对猛狮科技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四、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中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审计过程中,我们无法到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依据我们已经获得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猛狮科技2021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五、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由于对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因此,我们无法确定相关事项可能的影响金额,也无法判断相关事项是否可能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判断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七、其他说明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盖章)

中国·北京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盖章)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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