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讨论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互相担保余额共计71,451.87万元。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余额共14,523.99万元,包括:
(1)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于2020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0684民破3-5号),现债权人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债权人及破产清算组强烈反对湖北猛狮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湖北猛狮重整程序,宣告湖北猛狮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湖北猛狮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公司丧失对其控制权,湖北猛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在此之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为湖北猛狮提供担保余额共4,224.07万元,湖北猛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仍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担保期满结束。因公司已丧失对湖北猛狮的控制权,故前述担保转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2)为江苏峰谷源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于2021年4月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峰谷源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收到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苏1191破申3号),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陈光对江苏峰谷源的破产清算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江苏峰谷源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公司丧失对其控制权,江苏峰谷源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在此之前,公司为江苏峰谷源提供担保余额共10,299.92万元,江苏峰谷源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公司仍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担保期满结束。因公司已丧失对江苏峰谷源的控制权,故前述担保转为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上述担保涉及的逾期担保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共计约68,501.60万元。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核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参考公司所处的行业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相关事项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踏实工作,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关于公司2022年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为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提高其生产经营能力。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财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理财产品,能够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效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
率,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湖北猛狮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光电”)为郧西县兴郧光伏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郧西兴郧”)借款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支持郧西兴郧的业务发展,解决其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郧西兴郧的控股股东郧西县阳光产业扶贫发展有限公司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为湖北猛狮光电提供反担保,湖北钖发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郧西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湖北猛狮光电为郧西兴郧借款提供担保风险较小。公司关于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晏帆、张歆、秦永军
日期: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