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
的专项审核报告
中国·北京BEIJING CHINA
目 录
一、审核报告 | 1-2 |
二、附件: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事项以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的 专项说明 | 1-2 |
关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
的专项审核报告
中审亚太审字(2022)004489号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 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无法表示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对后附的《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业务规定,编制和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核证据是猛狮科技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对猛狮科技2021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因此,我们也无法对营业收入扣除事项以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的情况发表结论。
为了更好的理解猛狮科技营业收入扣除事项以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的情况,后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审核报告仅供猛狮科技2021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盖章) |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
中国·北京 | 2022年4月29日 |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以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
的专项说明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表由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中审亚太审字(2022)000572号)。
由于本公司经审计的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我们编制的本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如下: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项目 | 本年度 (万元) | 具体扣除 情况 | 上年度 (万元) | 具体扣除 情况 |
营业收入金额 | 94,710.69 | 109,328.69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 3,391.62 | 8,169.87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3.58% | 7.47% | ||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 3,391.62 | 销售材料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入、服务收入等 | 8,169.87 | 销售材料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入、服务收入等 |
2. 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 ||||
3.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4.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3,391.62 | 8,169.87 | ||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1. 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
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 ||||
3.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
4. 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 ||||
5. 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 ||||
6. 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91,319.07 | 101,158.82 |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