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144 证券简称:猛狮3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1、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河南省汽车产业投资集团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因经营需要,与河南中豫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豫”)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达喀尔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喀尔俱乐部”)作为汽车销售公司的参股股东,按持股比例49%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不超过借款金额的49%,即为2,450万元,担保金额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8%。公司副总裁樊伟为汽车销售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汽车销售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包括签署上述事项的相关合同等。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河南省汽车产业投资集团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CU80YR7J
3、住所: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西侧云港路北侧财富广场二楼202-1
4、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法定代表人:郭振甫
6、成立日期:2023年9月5日
7、注册资本:5,000万元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充电桩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铁路运输设备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航空运输设备销售;智能港口装卸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洗车设备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二手车经纪;销售代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
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1 | 河南省汽车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51% | 2,550 |
2 | 郑州达喀尔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 49% | 2,450 |
10、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序号
序号 | 项 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4年6月30日 |
1 | 资产总额 | 62,237,183.16 | 149,010,589.78 |
2 | 负债总额 | 12,235,554.69 | 97,910,647.06 |
3 | 净资产 | 50,001,628.47 | 51,099,942.72 |
序号 | 项 目 | 2023年1-12月 | 2024年1-6月 |
1 | 营业收入 | 18,425,323.71 | 118,635,918.08 |
2 | 净利润 | 1,628.47 | 1,098,314.25 |
上述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汽车销售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函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郑州达喀尔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债权人:河南中豫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债务人:河南省汽车产业投资集团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保证范围:主债权项下汽车销售公司的应付款项、利息、违约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用等)的49%。
2、保证期限:为汽车销售公司主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被担保债权分别到期的,以最后到期的债权计算保证期间。
3、付款承诺:保证人承诺于收到债权人关于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向债权人偿还不超过保证范围49%的款项。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汽车销售公司在车辆采购、
车辆租赁、车辆服务方面长期合作,并且在业务合作中给予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资金支持,为能实现双方业务深度开展,达喀尔俱乐部为汽车销售公司提供担保存在必要。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就《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达喀尔俱乐部为汽车销售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达喀尔俱乐部为汽车销售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支持汽车销售公司的业务发展,用于采购车辆,有利于其提高经济效益。汽车销售公司在河南中豫的5,000万元借款是汽车销售公司集团内借款,并且有对应资金用途,该项目已通过汽车销售公司评委会评估,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达喀尔俱乐部为汽车销售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参股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确保其经营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七、累计提供担保的情况(含本次提供担保金额)
项目
项目 | 金额(万元)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挂牌公司合并报表外主体的担保余额 | 60,596.43 | 27.61% |
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 | 74,830.67 | 33.01% |
超过本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余额
超过本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余额 | 22,073.33 | 10.62% |
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余额 | 110,494.68 | 48.74% |
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 | 108,259.85 | 47.75% |
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 124,503.76 | 54.92% |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 124,503.76 | 54.92% |
八、备查文件
1、《最高额借款合同》;
2、《担保函》。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