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2024年度经营计划,对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进行合理预计,是出于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并且主要是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或授信提供担保,目前被担保对象经营稳定,公司能够实际掌握被担保对象的生产经营及资金管理,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能够较好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为降低风险,公司将要求非全资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照公平、对等原则,依据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或者要求非全资子公司提供同等担保。
2.经审查,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和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邱晓华 胡继荣 林兢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