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5-035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应飚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57,452,7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86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56,188,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50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1,263,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1%。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5人,代表股份7,444,8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3.1579%。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
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7,400,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9%;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弃权8,8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92,7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93%;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6%;弃权8,8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1%。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独立董事汤金木、韩立军、李良机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做了述职报告,报告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登载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7,400,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9%;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弃权8,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92,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06%;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0%;弃权8,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5%。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7,434,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8,7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26,7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9%;反对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3%;弃权8,7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8%。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7,400,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9%;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弃权8,7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92,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06%;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6%;弃权8,7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8%。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7,403,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5%;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弃权6,3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95,2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28%;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6%;弃权6,3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6.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7,400,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9%;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弃权8,7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92,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06%;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6%;弃权8,7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8%。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7,400,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9%;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弃权8,7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92,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06%;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6%;弃权8,7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8%。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7,204,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1%;反对2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4%;弃权8,7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96,2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599%;反对23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23%;弃权8,7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8%。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7,204,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1%;反对2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4%;弃权8,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96,2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599%;反对2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37%;弃权8,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5%。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7,204,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1%;反对2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4%;弃权8,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96,2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599%;反对2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37%;弃权8,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5%。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兰昌、韩海洋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材料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