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8 证券简称:珠江钢琴 公告编号:2025-020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3日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香山大道38号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文化中心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建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924,398,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8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93,738,3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1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2人,代表股份230,660,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6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5人,代表股份7,883,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1人,代表股份7,883,1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7%。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均已向公司董事会履行了请假程序;其他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议案1.00《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938,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2%;反对393,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6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23,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617%;反对393,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84%;弃权6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99%。
(二)审议通过议案2.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921,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4%;反对3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1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1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6,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444%;反对3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56%;弃权1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99%。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2024年度述职。
(三)审议通过议案3.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80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8%;反对3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弃权212,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90,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746%;反对3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52%;弃权212,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03%。
(四)审议通过议案4.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921,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4%;反对3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1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6,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444%;反对3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56%;弃权1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99%。
(五)审议通过议案5.00《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917,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0%;反对3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弃权10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2,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026%;反对3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09%;弃权10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5%。
(六)审议通过议案6.00《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915,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8%;反对3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1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1,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797%;反对3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56%;弃权1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46%。
(七)审议通过议案7.00《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909,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2%;反对3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弃权10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95,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036%;反对3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52%;弃权10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议案8.00《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903,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5%;反对3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弃权1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88,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237%;反对3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38%;弃权1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议案9.0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912,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4%;反对3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弃权10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97,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328%;反对3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60%;弃权10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12%。
三、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朱奕锋律师、汪翌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