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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威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5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或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预计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价值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分类:

(一)危机舆情:指传播范围广泛、严重损害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并已引发或可能引发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对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司较大损失,并已引发或可能引发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波动的负面舆情;

(三)一般舆情:指除危机舆情和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细化舆情分类及其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舆情管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原则和机制。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应对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舆情应对工作组组长不能履职时,由组长安排副组长领导舆情应对工作组。

第七条 舆情应对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危机、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并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或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上级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工作,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应对工作组,具体落实舆情应对工作组的相关决策部署,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并根据舆情应对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篡改舆情信息。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有效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地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保持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根据舆情信息分类上报总裁或董事长;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应对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了解舆情信息有关情况,并初步评估事态严重性;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积极推进并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应对方案应根据舆情信息类别进行分类审批后执行:

一般舆情的应对方案事前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处理结果向董事会秘书报备。

重大舆情的应对方案事前由总裁审批,同时向董事长报备,处理结果向总裁、

董事长报备。

危机舆情的应对方案事前由董事长审批,处理结果向董事长报备。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舆情或危机舆情,舆情应对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应对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或危机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应对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或危机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应对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进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持续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

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相关部门有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或瞒报、迟报、漏报相关舆情信息,怠于履行处置舆情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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