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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7日
东江环保: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新《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新《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环保”、“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东江环保签订新《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经营业务发展需要、提高资金管理运用效率,东江环保于2022年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广晟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由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含公司的下属分、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叁年。

鉴于广晟财务公司拟增加对公司的授信额度,公司拟继续与广晟财务公司签订新《金融服务协议》,广晟财务公司将向公司(含公司的下属分、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其中,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存放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50亿元,在此额度内,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进行相关结算业务;同时广晟财务公司给予公司(含公司的下属分、子公司)的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上述额度内办理相关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广晟财务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2024年12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新<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石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对上述事项出具审核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新《金融服务协议》经股东大会审批生效后,公司于2022年与广晟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名称: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52楼

法定代表人:贺少兵

注册资本:109,922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6月17日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股权结构

广晟财务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0.97%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6.94%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8%
合计100.00%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4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资产合计938,027.19734,757.81
净资产148,462.68150,365.26
项目2023年度 (经审计)2024年1-9月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21,696.7115,460.51
净利润5,293.164,279.23

(四)关联关系

广晟财务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五)根据相关核查情况,广晟财务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协议约定,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存放在广晟财务公司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50亿元,在此额度内,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进行相关结算业务;同时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拟向广晟财务公司申请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以及其他金融服务项目(另签协议约定)。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存款服务: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参考人民银行的基准存款利率以及至少不低于同期公司可获得的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结算服务: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结算服务按照规定收取的结算费用,应不高于公司可获得的中国国内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用标准。信贷服务:广晟财务公司承诺向公司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信贷业务提供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应参考人民银行的基准信贷利率以及不高于公司在中国国内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其他金融服务:广晟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应不高于公司在中国国内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同类服务费用水平。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

2、乙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有权为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均为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甲方同意选择乙方作为为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之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等)提供金融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同意进行金融业务合作,

乙方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等)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并且乙方不得干预甲方对其存款的资产管理权。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参考人民银行的基准存款利率以及至少不低于同期甲方可获得的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甲方提取存款时需按照乙方程序要求操作,在发出指令当天提取存款。

2、结算服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按照规定收取的结算费用,应不高于甲方可获得的中国国内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用标准。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信贷业务提供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应参考人民银行的基准信贷利率以及不高于甲方在中国国内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应不高于甲方在中国国内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同类服务费用水平。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或协议以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作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等值5.5亿元人民币;

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拟向乙方申请最高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叁年。

(五)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服务内容的被服务方,包括甲方及实际控制

的公司和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等),本协议为框架协议,乙方为甲方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等)提供服务时,相关方应另行签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2、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于2022年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同时终止。

六、风险评估及风险防范情况

广晟财务公司取得了合法有效的资质,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经营相适应的组织架构,雇佣了符合要求并具备相应能力的各类专业人员,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广晟财务公司运营正常,资金较为充裕,内控健全,资产质量良好,资本充足率较高,拨备充足,与其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结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公司已编制了《关于在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广晟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结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公司已编制了《关于在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广晟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严格监管。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拟签订的新《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广晟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等)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定价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应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同类服务费用水平。

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等)办理存款、结算、信贷及其它金融服务时,各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收益、拓宽金融合作机

构范围,为公司的持续良性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八、今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今年年初至本公告日,公司与广晟控股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日常关联交易

年初至公告日,公司与广晟控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886.66万元。

2、其他关联交易

关联人关联交易内容合同签订金额 (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 已发生金额(万元)
广晟财务公司金融服务55,000.00(存款额度) 100,000.00(授信额度)7,206.91(存款余额) 57,009.50(贷款余额)

九、本次关联交易所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2024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新<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石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公司签订新《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出具审核意见及事前认可如下:

广晟财务公司是经合规登记注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资料齐全,程序合法、有效,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能够保证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及审核,符合有关

监管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十、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与广晟财务公司签订新《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本次交易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与广晟财务公司签订新《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新<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奇崎罗 立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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