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康达新材 | 股票代码:002669 |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KANGDA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雷州路169号)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康达新材”)于2012年4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实施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91,020,000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8,5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8万吨/年电子级环氧树脂扩建项目、康达北方研发中心与军工电子暨复合材料产业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环氧树脂“高纯化、精细化、专用化、配套化、功能化、系列化”的发展方向
环氧树脂的应用促进了许多领域的技术变革,在我国产业升级、关键高端产品“卡脖子”问题、实现进口替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环氧树脂正朝着“高纯化、精细化、专用化、配套化、功能化、系列化”六个方向发展,以此来满足各个行业对环氧树脂不同性能需求。随着行业发展和新技术不断启用,需要对现有技术产品持续创新研发,以保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目前,高端环氧树脂占国内环氧树脂总产量的比例较小,应用于半导体封装、覆铜板领域的高端特种电子树脂供不应求,大量依赖进口,国内企业需要面对来自国际电子树脂企业的强烈冲击。电子树脂的生产将趋向集中、规范、环保,产品将趋向系列化、功能化、多样化发展,要能迅速、及时地满足客户应用场景特定的需求,能根据客户新的应用领域、新的技术路线持续性地进行配方、材料的开发和研发,强化特种树脂和配套助剂的开发。
本次募投项目所生产的环氧树脂主要应用于电子材料、复合材料、功能涂料和胶粘剂等方面。其中,电子材料是环氧树脂的主要应用之一,用于覆铜板的基
材、电子封装、印制电路板油墨等。覆铜板种类繁多,以环氧树脂作为基材的覆铜板约占覆铜板总量的70%以上。随着“中国制造2025”、“强基工程”和“互联网+”等重大产业转型升级战略的推进,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将保持持续快速增长,作为重要的基础材料,覆铜板产业稳定发展的宏观环境短期内不会发生较大变化,特种环氧树脂国内需求量将逐年递增。
2、开关电源广阔的市场前景
近年来,我国电源行业市场规模保持稳健增长,下游应用领域对模块化电源解决方案的综合性能需求持续升级。作为国防装备的核心基础部件,电源产业在“十四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推动下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具体而言,在航空、航天及军工等高精尖领域,受限于早期国内企业在生产工艺、电路设计及可靠性技术等方面的短板,相关电源产品曾长期依赖国际品牌供应。随着国家战略对军工产业链自主可控的强化要求,国产化替代进程显著加速,技术实力突出的本土电源企业逐步突破关键技术瓶颈,在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等核心指标上实现赶超,进而推动市场份额结构向国产厂商倾斜。本次募投项目的电源产品包括模块电源、定制电源、大功率电源等,主要应用于国防军工、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航空航天汽车及绿色能源如风电,光伏。近年来,中国电源市场规模实现稳定增长,开关电源行业作为电源行业占比最大的细分领域,其市场规模随着电源行业良好发展而得到快速成长。自从21世纪进入高频开关电源时代,中国电源行业已经步入成熟发展阶段,行业保持着稳定的增长趋势。中国开关电源市场规模从2016年的1,250亿增长至2020年的1,715亿。随着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的“低碳时代”的到来,电子设备趋向于小型化、轻薄化、节能化,进一步推动开关电源市场规模增长,2025年预计达到2,532亿元。
3、高性能复合材料较大的发展潜力
随着材料科技的高速发展,复合材料以其高效率、耐腐蚀、高比模、高稳定性、耐高温等性能优势在航空航天、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愈发广泛。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结构的转变,新能源、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其他新兴产业的加快发展,国内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需求将日渐强劲。其中
交通运输、工业设备发展推动高分子复合材料增长潜力很大,从子行业应用看,航天航空、汽车、风电、光伏等行业需求增长力度强劲。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8万吨/年电子级环氧树脂扩建项目”、“康达北方研发中心与军工电子暨复合材料产业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产品为电子级环氧树脂、复合材料、开关电源(模块电源、定制电源、大功率电源)等产品。对于环氧树脂产品,我国环氧树脂行业正朝着“高纯化、精细化、专用化、配套化、功能化、系列化”六个方向发展,以此来满足各个行业对环氧树脂不同性能需求。环氧树脂的应用促进了许多领域的技术变革,在我国产业升级、关键高端产品“卡脖子”问题、实现进口替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环氧树脂需求的增长主要受下游电子电气、涂料和复合材料等应用领域消费增长的带动,环氧树脂的消费结构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经济越发达、生活水平越高,环氧树脂消费量越大;对于复合材料产品,随着材料科技的高速发展,复合材料以其高效率、耐腐蚀、高比模、高稳定性、耐高温等性能优势在航空航天、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愈发广泛。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结构的转变,新能源、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其他新兴产业的加快发展,国内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需求将日渐强劲。其中交通运输、工业设备发展推动高分子复合材料增长潜力很大,从子行业应用看,航天航空、汽车、风电、光伏等行业需求增长力度较强;对于开关电源产品,开关电源产品主要应用于国防军工、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航空航天汽车及绿色能源如风电,光伏。近年来,中国电源市场规模实现稳定增长,开关电源行业作为电源行业占比最大的细分领域,其市场规模随着电源行业良好发展而得到快速成长。
募投项目具有良好的协同效应。环氧树脂主要应用于电子材料、复合材料、功能涂料和胶粘剂等方面。本次募投项目同时投向环氧树脂和复合材料领域,实现了产业链的纵向协同,将上游原材料供应与下游市场深度结合,优化了产业链布局,快速推动公司向高分子新材料领域的战略转型升级,夯实了公司的胶粘剂新材料主业。电源是公司电子科技板块业务的组成部分,作为本次募投项目之一,与其他业务从市场资源、技术研发上发挥协同效应,夯实电子科技板块电子装备元器件级、系统级、整机级的产业链条,实现了胶粘剂与特种树脂新材料板块和
电子科技板块的资源联动,进一步推动了公司的“新材料+电子科技”产业布局的实现。
募投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公司拟通过募投项目的实施,丰富产品布局,提高相关产品的产销规模,推动产业链布局的优化,形成协同发展、相互促进、资源共享的良性互动,更好的适应市场需求,抓住行业发展机遇,巩固和扩大行业影响力。本项目的实施将给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实现长远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2、减少财务费用,提升盈利能力的需要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支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利息支出将进一步减少,有效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3、拓宽融资渠道,构建多层次融资结构
本次发行将有效缓解公司在扩大生产规模方面的资金压力,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有利于公司未来通过各种融资渠道获取资金,促进公司构建多层次的融资结构。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本次发行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8,5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8万吨/年电子级环氧树脂扩建项目、康达北方研发中心与军工电子暨复合材料产业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核心业务胶粘剂板块市场地位稳固,规模稳中有升,随着海外业务的拓展,海外市场需求扩大。电子信息材料板块,努力进阶国产替代,需加大技术投
入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及迭代。电子科技板块下游特殊装备领域客户因规划调整及终端产品结构优化带来的订单缩减及交付延期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为了保障技术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持续提升,公司需不断加大在研发方面的投入,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强劲动力。新建成生产基地正处于产能逐步提升阶段,对应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及融资贷款利息费用较大,同时随着公司产业链条的延伸和提升,公司业务经营规模持续扩大,现有生产能力难以充分满足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亟需扩大海内外产能;亟需补充并保持一定规模的营运资金储备以缓解业务扩张带来的资金供给紧张。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投资金额较大,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进行债务融资将为公司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因此公司选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解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健发展离不开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股权融资具有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适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并能使公司保持稳定资本结构,有助于增强财务稳健性,降低未来的偿债压力,可以更好地配合和支持公司实现长期战略发展目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已经过管理层的详细分析和论证。未来,募投项目的逐步实施和开展,将有利于公司经营业绩继续增长,市场竞争力将得到巩固和提升。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及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唐山工控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超过35名(含本数)的特定对象,其中,唐山工控拟认购股票数量合计不低于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的3%(含本数),且本次发行完成后唐山工控的持股比例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30%;其余股份由其他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唐山工控最终认购股份数由唐山工控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唐山工控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除唐山工控外,其他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除唐山工控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尚未确定,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商确定。若发行时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数量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选择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现金分红、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发行申请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以竞价方式,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董事会审议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需报深交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募集资金共1次,即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况。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公司2024年财务报告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2024年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10Z0087号),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经自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自查,公司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经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经自查,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不超91,020,000.00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于2022年8月到位,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十八个月。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为4,943.31万元,未使用金额占该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7.06%,将继续用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公司已按要求披露本次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合理。
(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8,5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8万吨/年电子级环氧树脂扩建项目、康达北方研发中心与军工电子暨复合材料产业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均投向目前的主业或与原有主业具有协同性。其中17,5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不超过 30%。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相关规定。
5、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志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因此,公司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机
构的批复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能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公司股东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公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情况报告书,就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情况做出明确说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本次发行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假设前提
(1)假设公司于2025年12月末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该完成时
间仅为公司估计,最终以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303,400,000股,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58,5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发行的股票数量为91,020,000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以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4)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2024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617.3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826.42万元。假设公司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按照与2024年持平、增长10%、下降10%测算。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度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等的影响。
(6)上述假设分析中关于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情况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如下:
基于上述假设和说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项目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 | ||
总股本(万股) | 30,340.00 | 30,340.00 | 39,442.00 |
情景1:假设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4年持平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4,617.35 | -24,617.35 | -24,617.3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30,826.42 | -30,826.42 | -30,826.42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82 | -0.82 | -0.8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03 | -1.02 | -1.02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82 | -0.82 | -0.8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03 | -1.02 | -1.02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8.59 | -8.97 | -8.9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0.75 | -11.23 | -11.19 |
情景2:假设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增长10%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4,617.35 | -22,155.62 | -22,155.6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30,826.42 | -27,743.78 | -27,743.78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82 | -0.73 | -0.7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03 | -0.92 | -0.90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82 | -0.73 | -0.7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03 | -0.92 | -0.9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8.59 | -8.04 | -7.8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0.75 | -10.06 | -9.86 |
情景3:假设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下降10%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4,617.35 | -27,079.09 | -27,079.0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30,826.42 | -33,909.06 | -33,909.06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82 | -0.90 | -0.8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03 | -1.12 | -1.10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82 | -0.90 | -0.8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03 | -1.12 | -1.1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8.59 | -9.91 | -9.7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0.75 | -12.41 | -12.15 |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计算。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效使
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成功实施后,能够提升相关产品的产能,提升公司的技术实力和领先地位,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的竞争力和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期战略规划。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尽快实现预期效益,增强股东回报。
3、全面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运营管理效率
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通过加强人才培养、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市场渠道建设和品牌建设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将通过合理利用各种融资渠道控制资金成本,对采购、生产、销售等各方面加强管控,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等方式降低公司运行成本,提升公司整体运行效率。
4、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本次
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并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券实施完毕前,若证监会、深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深交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康达新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越权干预康达新材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康达新材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康达新材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证监会、深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深交所该等规定的,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康达新材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