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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联集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2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名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确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需要董事会审议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或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条 董事或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人员和机构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管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和外部广泛搜寻董事或高管人员的合适人选;

(三) 搜集有关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所有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并取得其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或高管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步入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管人员人选的建议和提供相关材料;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董事会秘书应在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经全体委员同意,临时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会议,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会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及其相关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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