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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日
信质集团:关于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002664 证券简称:信质集团 公告编号:2025-040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均

注册资本:80,246,679,047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5774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破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业务;资产及项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1999年11月1日

经营期限:1999年11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邮政编码:100033联系电话:+86-10-59619119传真号码:+86-10-59618486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股东如下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26.4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4.76%
3中保融信私募基金有限公司18.08%
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89%
5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4.50%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3.08%
7Warburg Pincus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Ltd2.57%
8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2.4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2977)。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详见其披露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的《中国中信金融资产2024年度报告》。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2022年4月13日,公司收到长鹰云启发来的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执3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长鹰云启持有的104,005,200股“长鹰信质”股票及红利(股票性质:无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002664)的冻结及质押登记(质权人名称及质押冻结序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1180020170426EL022994)。(2)扣划被执行人长鹰云启持有的104,005,200股“长鹰信质”股票相应的红利10,400,520.00元至北京金融法院执行案款账户。(3)将被

执行人长鹰云启持有的104,005,200股“长鹰信质”股票(不包括股息、红利等孳息)作价人民币1,571,830,587.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17814402)抵偿等额债务。(4)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相关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2、2024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的通知,中信银行将信托受益权与其他资产组包进行资产处置,现已确定资产包受让方,本次信托受益权转让将导致上述股票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发生变化,贵公司第一大股东间接发生权益变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拟发生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5)。

3、2025年5月14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的通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转让标的为中信银行根据《信托合同》所依法持有的信托计划项下的1,600,000,000.00份信托受益权及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该等信托受益权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亦未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信银行间接控制的资管计划持有上市公司104,005,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48%。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为中信银行。

本次权益变动后,资管计划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化,信托计划的受益人由中信银行变更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即中信金融资产通过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04,005,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48%,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及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承诺的情况。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信金融资产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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