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信质集团股票代码:00266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均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五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编写。
二、2025年5月,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根据业务权限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协议受让中信银行持有的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的信托受益权及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该等信托受益权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通过信托计划控制的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总营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享有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4,005,200股股份权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48%,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因此,本次权益变动触发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决定和目的 ...... 11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2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20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21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3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4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5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26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 27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 2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30
财务顾问声明 ...... 31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32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信金融资产 | 指 |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更名 |
中信金融资产浙江省分公司 | 指 |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经中信金融资产授权签署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 |
信质集团/上市公司 | 指 |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 | 指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信托计划 | 指 | 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 |
资管计划 | 指 | 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总营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中信金融资产协议受让中信银行持有的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及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该等信托受益权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通过信托计划控制的资管计划享有上市公司104,005,200股股份权益 |
本报告书 | 指 |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 指 | 中信金融资产浙江省分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
中信证券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总营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资管计划管理人 |
中信信托 | 指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的受托人、“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总营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香港联交所 | 指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刘正均注册资本:80,246,679,047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5774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破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业务;资产及项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成立日期:1999年11月1日经营期限:1999年11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邮政编码:100033联系电话:+86-10-59619119传真号码:+86-10-5961848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股东如下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 26.46%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24.76% |
3 | 中保融信私募基金有限公司 | 18.08% |
4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4.89% |
5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 4.50% |
6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3.08% |
7 | Warburg Pincus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Ltd | 2.57% |
8 | 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2.44%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2977)。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详见其披露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的《中国中信金融资产2024年度报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实缴资本 | 直接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1 | 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0,000.00万元 | 100.00% | 投资管理 |
2 | 华融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25,500.00万元 | 100.00% | 投资管理 |
3 | 融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3,000.00万元 | 100.00%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 |
4 | 中信金资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90,670.00万元 | 100.00% | 资产管理业务 |
5 | 中信金资致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69,100.00万元 | 100.00% | 资产管理业务 |
6 | 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277,138.20万元港币 | 100.00% | 投资控股 |
7 | 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 | 46,100.00万元 | 100.00% | 投资控股 |
8 | 中信金资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85,000.00万元 | 100.00% | 房地产业及投资管理 |
9 | 华融新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1,000.00万元 | 100.00% | 投资管理 |
10 | 华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30,000.00万元 | 100.00% | 投资管理 |
11 | 汇通渝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0,613.90万元 | 100.00% | 投资控股 |
12 | 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0万元 | 91.00% | 投资管理 |
13 | 华融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48,161.80万元 | 68.00% | 财富管理业务 |
序号 | 公司名称 | 实缴资本 | 直接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14 | 融德(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78,800.00万元 | 59.30% | 资产管理业务 |
15 | 融达期货(郑州)股份有限公司 | 183,030.70万元 | 59.26% | 期货业务 |
16 | 华融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871.00万元港币 | 51.00% | 证券业务 |
注:1、融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华融融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更名;
2、中信金资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更名;
3、中信金资致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华融致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更名;
4、中信金资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华融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更名;
5、汇通渝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更名;
6、融德(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更名;
7、融达期货(郑州)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更名。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信金融资产主要从事不良资产经营、金融服务及资产管理和投资相关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信金融资产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9,843.29 | 9,681.03 | 9,578.04 |
负债总额 | 9,345.64 | 9,200.66 | 9,070.60 |
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 | 564.96 | 479.95 | 493.53 |
资产负债率 | 94.94% | 95.04% | 94.70%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营业收入 | 1,073.59 | 699.50 | 369.33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96.18 | 17.66 | -275.87 |
净资产收益率 | 18.41% | 3.63% | -49.77% |
注1:2022年-2024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本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期末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期初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2]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刘正均 | 董事长、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李子民 | 执行董事、总裁 | 中国 | 中国 | 否 |
赵江平 | 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徐伟 | 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唐洪涛 | 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邵景春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朱宁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有 |
陈远玲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卢敏霖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中国香港 | 中国香港 | 有 |
程凤朝 | 外部监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韩向荣 | 外部监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孙洪波 | 职工代表监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郭京华 | 职工代表监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曹焱 | 高级管理层成员 | 中国 | 中国 | 否 |
赵晶晶 | 副总裁 | 中国 | 中国 | 否 |
杨毅 | 副总裁 | 中国 | 中国 | 否 |
陈鹏君 | 副总裁 | 中国 | 中国 | 否 |
高敢 | 总裁助理 | 中国 | 中国 | 否 |
袁彩平 | 总裁助理 | 中国 | 中国 | 否 |
王永杰 | 董事会秘书 | 中国 | 中国 | 否 |
刘泽云 | 总裁助理、首席风险官 | 中国 | 中国 | 否 |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一)最近五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除独立非执行董事朱宁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2021年3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时任董事朱宁因乐视网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处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二)最近五年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主要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中信金融资产及其附属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涉及若干法律诉讼和仲裁。这些诉讼和仲裁大部分是由于中信金融资产及其附属公司为追偿债权而提起的,此外还包括因客户合同纠纷等原因而产生的诉讼和仲裁。上述诉讼或仲裁不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状况或经营结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或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 | 上市公司名称 | 股票代码 |
1 |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000685.SZ |
2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01818.SH |
3 |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001965.SZ |
4 |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 000935.SZ |
5 |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 601006.SH |
6 |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002178.SZ |
序号 | 上市公司名称 | 股票代码 |
7 |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300313.SZ |
8 | 华融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0993.HK |
9 |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2722.HK |
10 |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 0267.HK |
11 | 华讯股份有限公司 | 0833.HK |
12 | 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 2380.HK |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1 | 融达期货(郑州)股份有限公司 | 期货业务 |
2 | 华融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证券业务 |
3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业务 |
注:融达期货(郑州)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更名。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详见其披露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的《中国中信金融资产2024年度报告》。
第三节 权益变动决定和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基于认可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看好上市公司发展前景,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受让中信银行享有的信托计划受益权,通过信托计划控制的资管计划实际享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权益。
二、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明确的关于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根据业务权限,中信金融资产浙江省分公司业务审查委员会于2024年12月3日和2024年12月16日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亦未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信银行间接控制的资管计划持有上市公司104,005,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48%。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为中信银行。本次权益变动后,资管计划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化,信托计划的受益人由中信银行变更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即中信金融资产通过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04,005,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48%,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5月,中信金融资产浙江省分公司根据业务权限与中信银行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协议受让中信银行持有的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的信托受益权及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该等信托受益权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通过信托计划控制的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总营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享有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4,005,200股股份权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48%,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根据《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自转让日(含)起,中信金融资产即享有标的信托受益权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有权获得自转让日起基于标的信托受益权所产生的全部信托利益及其他分配款项,并有权行使及承担标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其他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发出委托人指令的权利等。自转
让日(含)起,中信银行不再享有标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所有权利,亦不再承担标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任何责任、义务和风险。
本次权益变动后,资管计划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化,信托计划的受益人由中信银行变更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即中信金融资产通过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04,005,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48%,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已生效,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已完成。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出让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1、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根据《信托合同》所依法持有的信托计划项下的1,600,000,000.00份信托受益权及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该等信托受益权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出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受让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已详细阅读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编号为P2016M17AZXYH0001-CT001的《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其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合同》”)、《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其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其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等)及其他相关资料,已对本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
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充分了解并认可拟受让的信托受益权现状及与其相关的权利义务,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风险。
受让方通过受让《信托合同》项下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加入本信托计划。
3、转让的生效与转让登记
自转让日(含)起,乙方即享有标的信托受益权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乙方有权获得自基准日(即2024年6月30日)起基于标的信托受益权所产生的全部信托利益及其他分配款项,并有权行使及承担标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其他全部权利和义务等。自转让日(含)起,甲方不再享有标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所有权利,亦不再承担标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任何责任、义务和风险。
为免歧义,信托计划通过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总营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间接投资于证券(即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4,005,200股股票,股票代码002624.SZ)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至乙方。资管计划根据证券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行使提名、表决、分红、质询等相关权利,乙方按照信托合同、资管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信息披露等义务。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负责在受托人处办理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甲方予以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如有)由乙方承担。
4、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5、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受损害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如双方有违约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规则申请仲裁,仲裁地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四、资管计划主要内容
1、资管计划名称
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总营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2、当事人
委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原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3、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本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作为融出方),投资比例为资产总额的0-100%。在定向计划运作过程中,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对于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比例的投资,管理人、委托人及托管人应事先签订补充协议。
4、资产管理费
根据每期交付资金的投资种类、范围确定管理费率。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第i期委托资金的管理费=第i期委托资产本金余额X第i期约定管理年费率X第i期委托资产实际存续天数/365。(如第i期委托资产本金余额发生变化的,则第i期委托资金的管理费分段计算)
5、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委托人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应当由委托人自行履行相应的义务,管理人、托管人予以配合。如因委托人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委托人拒绝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义务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管理人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委托人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委托人同意;委托人未同意的管理人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委托人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或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相应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义务的履行事宜,按照《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6、委托期限: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委托期限为60个月,自委托资产起始运作日起计算。经委托人同意,委托期限自委托资产起始运作日起期满3个月后可提前结束。委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协商合同是否续约。若经合同当事人三方书面确认无异议,则本合同在下一个合同周期内自动顺延60个月。如有需要,可就续约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7、合同变更: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8、合同终止
(1)委托期限届满;
(2)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
(3)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4)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9、合同终止的处理方式
(1)从委托资产中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管理人、托管人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委托资产的清算。
(2)托管人应当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的属于本委托人的剩余现金资产返还委托人。
(3)委托人保留的证券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给委托人。
(4)管理人应当办理注销专用证券账户的相关手续,或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委托人应配合管理人办理账户注销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10、资产清算安排管理人应在资产委托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之前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类资产变现(委托人要求保留证券资产的除外)。如委托资产中有不能变现的非现金类资产,则资产委托期限自动顺延,非现金类资产可变现后管理人应立即变现。以上非现金类资产经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原状方式进行返还。委托人保留的证券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给委托人。
五、信托计划主要内容
1、信托计划名称
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
2、当事人
委托人/受益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委托人/受益人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受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信托资金于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并以信托财产为限按本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4、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是委托人指定用途和管理方式的信托,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用于投资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含战略配售、公开及定向增发股票、股票收益权)、权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货币市场金融工具、新股申购(含可分离债券、可转换债券申购)、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信托受益权及其它标的资产收益权(债权资产、股权资产等)、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它符合资质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型产品;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专项管理计划,以及其他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指定的其他投资范围;每期信托资金的具体投向和运用方式以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确认的《通知书》为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与受托人自营业务、以及其他资金信托业务相互独立。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受益人的书面指令,可将信托财产按公平的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也可按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信托费用
(1)信托报酬的计算公式为:
第i期信托资金应支付的信托报酬=第i期信托资金余额X第i期信托资金实际存续天数XR%/360,R%为年化信托报酬率,具体费率以各期《通知书》所载明为准。
第i期信托资金第n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应支付的信托报酬=第i期信托资金余额X第n个信托利益核算期间天数XR%/360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总额=各期信托资金应支付的信托报酬之和。
(2)除信托报酬外,其他信托费用的承担方式以《通知书》载明为准。本信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发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受托人以固有则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6、信托管理
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
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
7、信托期限:信托的信托期限不固定,但最短不得低于一年,自委托人交付第一期信托资金生效日起计算,至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终止情形发生之日止。本信托自本合同签署生效起成立。
8、合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除受益人依法转让信托受益权外,委托人、受托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9、合同/信托终止
(1)在信托期限内,若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过错的,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2)在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3)根据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本信托即告终止。
10、终止后处理方式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日(含提前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归属于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按如下约定向受益人进行分配:现金类信托财产在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信托费用、负债后的余额,应按照受益人的要求以现金形式划至受益人银行账户;如存在非现金类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将根据受益人书面指令进行该等信托财产处置(以期限届满时的原状形式向受益人返回或延期直至处置完毕,并将处置所得的收益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负债后的余额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延期期间,受托人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费率按日计算和收取信托报酬。
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质集团104,005,200股股票仍由“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总营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持有,未发生变化,该等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受让信托受益权所需资金全部来自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或自筹资金。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明确计划。
如果在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以及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
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届时,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在未来如有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在未来如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做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在未来如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做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仍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具有独立经营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如因本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为避免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信质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信质集团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如因本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为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如因本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重大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对上市公司拟更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深交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深交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2799),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的《中国中信金融资产2024年度报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4、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影响分析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且能够提交《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文件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2022年、2023年、2024年审计报告;
12、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以供投资者查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正均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正均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杨明轩 武立华
王劭阳 石胤嘉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信质路28号 |
股票简称 | 信质集团 | 股票代码 | 002664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否?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104,005,200股 变动比例:25.48%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否?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否? | ||
是否已提供《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否□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 是?否□ |
金来源
金来源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否? |
(此页无正文,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正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