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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邦股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6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07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审计部应当组织审计委员会委员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第七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第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应在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时间及审计计划安排。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十条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及时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和必要性作出判断,并出具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四)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六)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八条 前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予以保存。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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