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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明食品: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2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连续、稳定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回报股东,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引导股东长期和理性的投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修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规划和可持续的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并坚持如下原则: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优先采取现金分配的原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三、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其中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分配形式。

(三)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1. 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无董事会认为不应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及其他情况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20%。

2.现金分红比例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任何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

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五) 股票股利的分配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并考虑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公司可以单独或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提出提案,并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后形成决议,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提出分配中期股利或特别股利的方案。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5.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规划期内,公司因外部不可抗力或经营环境、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后,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特此公告。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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