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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迪龙: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2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财务部负责人、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分公司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重大差错是指报出的年报信息中有瞒报、错报、漏报的情况,使用这

些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第四条责任追究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公司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第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因下列行为造成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证券监管机构的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或未尽勤勉尽责行为,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

措施的,公司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责任追究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负责年报信息报送的部门应做到准确、完整、全面,应将工作人员在年报信息工作中的工作质量纳入本部门绩效考核的范畴,部门领导应对本部门所报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负责提出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汇总部门要按时按规定收集年报信息资料,及时汇总,并有责任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发现年报信息出现错误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各个流程,分析确定出现差错的原因。

第四章责任追究形式

第十五条信息报送部门或汇总部门发现报送信息重大差错,且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后发现重大差错,导致公司年报信息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予责任人“降低工资”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后发现重大差错,导致公司年报信息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做出相应处罚的,给予责任人“降低工资”和“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后发现重大差错且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责任人“降低工作”、“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等处理外,公司还可要求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九条给予“警告”和“降低工资”责任追究的,由信息报送部门做出处

理决定。第二十条给予“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责任追究的,如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股东会做出决定;如责任人为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通知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给予“赔偿经济损失”处理的,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通知公司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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