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6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有议案被否决,被否决的议案为《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3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6号楼(荣联科技大厦);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亮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76人,代表股份145,375,8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9740%,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39,315,6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058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69人,代表股份6,060,1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160%。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573人,代表股份6,229,1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41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469,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84%;反对1,692,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2%;弃权2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22,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890%;反对1,692,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707%;弃权2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03%。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385,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12%;反对1,700,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95%;弃权2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39,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550%;反对1,700,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943%;弃权2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07%。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287,7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36%;反对1,791,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20%;弃权29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41,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785%;反对1,791,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520%;弃权29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95%。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277,7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68%;反对1,787,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96%;弃权3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31,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180%;反对1,787,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974%;弃权3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46%。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190,8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70%;反对1,880,5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36%;弃权30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44,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237%;反对1,880,5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896%;弃权30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67%。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3,252,6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95%;反对1,796,6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59%;弃权3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6%。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06,0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158%;反对1,796,6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427%;弃权3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15%。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发放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083,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30%;反对1,973,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74%;弃权3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36,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972%;反对1,973,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785%;弃权3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43%。
8、审议未通过《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联股东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东辉先生和吴敏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129,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971%;反对1,860,7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709%;弃权2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29,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971%;反对1,860,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709%;弃权2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20%。
该提案未获得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联股东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东辉先生和吴敏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158,3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562%;反对1,696,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269%;弃权37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6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58,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562%;反对1,696,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269%;弃权37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69%。
该提案获得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沈宏罡、张晓会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