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5年3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387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3,50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7.53元/份。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