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雪人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12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8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11日(星期二)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11日9:15至2025年3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闽江口工业区洞江西路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林长龙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4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8,545,1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003%。其中:

1. 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331,8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901%。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共1,04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3,213,2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102%。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04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8,545,1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00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4,649,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125%;反对3,669,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907%;弃权2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68%。其中,因股东邓孝明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应当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4,649,8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125%;反对3,669,4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907%;弃权2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68%。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4,578,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295%;反对3,676,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263%;弃权28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41%。其中,因股东邓孝明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应当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4,578,8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6295%;反对3,676,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263%;弃权28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4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4,606,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784%;反对3,676,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296%;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20%。其中,因股东邓孝明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应当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4,606,4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7784%;反对3,676,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296%;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2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叶惠英律师、高鹏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1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