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仁智股份: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05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待生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571,228.63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8,941.06元,合计1,590,169.69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此前已披露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03民初6484号之二。上述判决系投资者曾*燕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诉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曾*燕

被告:仁智股份、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诉讼请求

(1)判令仁智股份赔偿因其虚假陈述给各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2)原告请求判令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71,228.63元;

2、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3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41.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18,941.06元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投资者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

执行结果为准。《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5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