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玛顿”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亚玛顿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及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95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1年6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9,062,500 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000,000,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3,853,316.00元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86,146,684.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32613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大尺寸、高功率超薄光伏玻璃智能化深加工建设项目 | 39,130.00 | 35,316.78 |
2 | 大尺寸、高功率超薄光伏玻璃智能化深加工技改项目 | 16,439.40 | 9,384.94 |
3 | BIPV防眩光镀膜玻璃智能化深加工建设项目 | 13,381.00 | 2,860.84 |
4 | 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 3,069.00 | 3,111.09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26,595.27 | 29,115.43 |
6 | 年产4,000万平方米超薄光伏背板玻璃深加工项目 | 8,000.00 | 4,395.02 |
合计 | 98,614.67 | 84,184.10 |
注:补充流动资金中扣除承销保荐费、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信息披露费、用于本次发行的手续费及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385.33万元。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本次变更的募集资金项目为“年产4,000万平方米超薄光伏背板玻璃深加工项目”,实施主体为亚玛顿(石家庄)新材料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总额 | 已累计投入金额 | 未使用募集资金 余额(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等) |
年产4,000万平方米超薄光伏背板玻璃深加工项目 | 8,000.00 | 4,395.02 | 3,746.29 |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结合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发展的实际需求,公司经谨慎研究和分析论证,拟对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变更调整如下:公司拟终止“年产4,000万平方米超薄光伏背板玻璃深加工项目”,将该项目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3,746.29万元(含利息及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收益,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投入新募投项目。
对于终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将及时注销项目相关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后,公司将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开立新募集资金投资账户,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等签订相关监管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变更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
原募投项目“年产4,000万平方米超薄光伏背板玻璃深加工项目”是公司2023年根据当时市场发展需求制定,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时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原计划建设4条超薄光伏背板玻璃深加工产线,形成年产4,000万㎡1.6mm超薄光伏背板玻璃的生产能力,目前该项目已经建成3条超薄光伏背板玻璃深加工产线并均已投产。由于该项目建设初衷是计划通过与浮法原片玻璃供应商合作,用普通浮法玻璃替代光伏压花玻璃作为双玻组件背板提供给客户,近年来因光伏产业链各环节产能快速上涨,行业出现阶段性和结构性的供需错配,从而导致光伏玻璃市场竞争加剧和产品价格下行,客户端背板使用浮法玻璃的订单项目受到影响,且该项目现有产能可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同时,为了更好解决光伏压花原片玻璃采购瓶颈,公司拟通过与当地光伏压花玻璃供应商内蒙古玉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玉晶”)进行合作,租用其厂房建设内蒙古鄂尔多斯深加工基地,一方面通过就地采购内蒙古玉晶的光伏压花原片玻璃,减少物流、包装、损耗等成本;另一方面可以综合利用当地资源和能源优势,实现综合成本的降低和生产效率的提升,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
鉴于以上情况,经公司审慎评估,为更科学、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提升公
司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拟不再使用募集资金实施“年产4,000万平方米超薄光伏背板玻璃深加工项目”,并将该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于“年产 1.2 亿平方米光伏新材料产品(太阳能装备用铝硅酸盐玻璃)”。
三、新增募投项目具体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投资计划
1、项目名称:年产1.2亿平方米光伏新材料产品(太阳能装备用铝硅酸盐玻璃)
2、项目实施主体:亚玛顿(鄂尔多斯)新材料有限公司
3、项目实施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准格尔产业园内
4、项目建设期:24个月
5、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建设完成后,将形成年产1.2亿平方米光伏新材料产品(太阳能装备用铝硅酸盐玻璃)。
6、项目投资额: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为30,000万元,其中3,746.29万元拟由原募投项目“年产4,000万平方米超薄光伏背板玻璃深加工项目”的募集资金变更用途投入该项目,剩余不足部分将由公司及实施主体的其他股东以自筹资金解决。
7、项目审批:该项目已完成政府项目备案,环评、安评等工作目前正在积极办理中。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
1、项目的必要性
(1)国家“十四五”规划及2030年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引领作用
在《“十四五”规划和2030年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中,国家从顶层设计层面明确了加速低碳技术推广应用的战略方向。通过优化能源结构,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广泛应用,是实现我国碳达峰和碳中和宏伟目标的关键路径。超薄光伏玻璃作为光伏产业的基石性材料,在这一进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以实际数据来看,光伏发电在全球能源结构中的占比正逐年攀升。据国际能源署(IEA)统计,过去五年间,全球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年复合增长率超 20%。而高效的超薄光伏玻璃能够显著提升光伏组件的发电效率。研究表明,采用先进工艺生产的超薄光伏玻璃,透光率可比传统光伏玻璃提高 3-5 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光伏发电系统的整体发电效率可提升 8%-12%。本项目致力于生产高效的超薄光伏玻璃,将为我国绿色低碳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随着光伏产业规模的持续扩张,对高性能光伏玻璃的需求呈井喷式增长。本项目的建设,精准呼应
了国家对绿色能源和低碳技术的政策导向,在推动我国能源结构转型、助力“双碳”目标达成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长期战略意义。
(2)助力公司在西部地区的光伏产业布局和市场开拓
目前,公司在江苏常州、安徽凤阳、辽宁本溪、河北石家庄等地相继建设了超薄光伏玻璃深加工生产基地,开拓新的业务市场成为公司提升市场占有率的重要途径。本项目建设所在地位于西部地区的内蒙古鄂尔多斯,通过在鄂尔多斯市布局光伏玻璃生产基地,能够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实现原材料的就地取材,极大地降低原材料采购与运输成本。同时,鄂尔多斯地区煤炭、电力等能源资源丰富且价格相对低廉,能够为光伏玻璃生产提供低成本、稳定可靠的能源供应,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
(3)行业集中度提升与市场竞争格局变化
随着光伏行业的深度发展,行业集中度呈现出逐步提高的趋势。产业链中的龙头企业凭借技术、资金、品牌等优势,不断整合资源、扩大规模,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在这种竞争态势下,超薄光伏玻璃作为光伏产业的关键组成部分,其生产能力与技术创新水平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本项目通过在鄂尔多斯市建设智能化、高效化的超薄光伏玻璃生产线,能够显著提升项目单位在市场中的竞争实力。先进的生产线将实现更高的生产效率、更稳定的产品质量,有助于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占更多市场份额,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企业的市场地位。同时,项目的实施将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完善国内光伏玻璃产业链条,提升整个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与市场运作效率,推动行业朝着更高质量、更具竞争力的方向发展。
(4)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优化
国家出台的《区域协调发展规划》、《东北振兴战略》等系列区域经济支持政策,旨在推动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与产业集聚。鄂尔多斯市所在的准格尔经济开发区,是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点区域。该地区产业发展迫切需要引入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以实现区域经济的高质量增长。
本项目的建设,完全契合国家对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的政策导向。通过打造超薄光伏玻璃产业基地,将吸引上下游相关企业集聚,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以江苏某光伏产业园区为例,通过产业集聚,园区内企业的采购成本降低了 20%,技术创新效率提升了 40%。项目的落地,将助力地方绿色产业发展,提升区域整体产业竞争力,推动地方经济向绿色低碳和高科技方向转型,为区域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成为区域产业结构优化的重要引擎。
2、项目的可行性
市场需求充足:随着全球光伏产业的持续发展,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政策的推动,光伏玻璃作为光伏组件的关键原材料,其市场需求呈现快速增长趋势。项目所在的内蒙古自治区具备较为优越的资源和环境条件,能够满足光伏玻璃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及能源需求。根据市场调研,本项目的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广泛的需求基础,预计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占领一定市场份额。
技术可行性:项目采用的超薄光伏玻璃生产线技术成熟,符合国际行业标准。生产线设备选型合理,且具备较高的自动化水平,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项目还计划引进并整合最新的环保技术,确保在生产过程中实现节能减排,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
财务可行性:项目的投资回收期预计为 4.97 年,财务净现值(NPV)为118,398.91万元,内部收益率(IRR)为20.18%,均表明项目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投资回报潜力。通过合理的融资结构,银行贷款和企业自有资金的结合,有效保障了项目资金的充足性和财务的稳定性。
环境与社会影响: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采取了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环保标准符合国家要求。此外,项目的建设将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推动地方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优化。
综上所述,项目在技术、市场、财务和社会等方面都具备较强的可行性,预计将在未来几年内实现稳定的收益,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本项目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4.97年(含建设期),建设期为24个月,项目正式投产后预计年均新增营业收入168,000.00万元,年均新增净利润10,965.55万元。(该预计营业收入和利润不代表公司的盈利预测和经营业绩的承诺,能否实现取决于宏观经济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多种因素,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四)项目实施风险及应对措施
公司本次拟变更项目的投资建设符合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具有较为广阔的市场前景,公司产品具备核心竞争力。虽然公司已对上述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仍然存在项目实施组织管理不力、项目不能按计划开工或完工、项目投产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市场拓展不理想等情况的可能性和风险,以上情况如果实际发生,将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谨慎评估论证募投项目可行性,并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组织管理,积极推进项目进程;充分发挥公司在研发、服务、管理和人才等方面的竞争力优势,积极开拓市场,深化客户服务,提高产品性价比,实现公司与客户共赢,进一步提升公司和项目的盈利能力回报全体投资者。
四、募投项目变更后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经公司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公司将与控股子公司亚玛顿(鄂尔多斯)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采用同期银行一年期LPR作为借款利率,按年付息。亚玛顿(鄂尔多斯)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按规定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共同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目前市场环境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通过新项目的建设,将扩大公司现有产能、优化资源配置和产能布局,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同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与投资回报,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发展战略及现实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事项是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及现实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发展战略及现实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杨路王飞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