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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瑞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4

证券简称:ST瑞和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25-035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下午 14:30;

4、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7号瑞和大厦四楼会议室;

6、会议召开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全文刊登在2025年4月29日的《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主持人:董事陈如刚先生;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8,542,154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41.99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3,844,804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40.75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97,35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1.2444%。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77,839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约1.6630%。(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8,165,3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3%;反对37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0%;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1,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79%;反对37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9845%;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2、审议通过《202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8,165,3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3%;反对37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0%;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1,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79%;反对37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9845%;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3、审议通过《2024年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58,165,3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3%;反对37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0%;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1,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79%;反对37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9845%;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4、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58,148,3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16%;反对39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7%;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84,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271%;反对39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2553%;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158,165,3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3%;反对37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0%;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1,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79%;反对37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9845%;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6、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5,851,1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59%;反对42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65%;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86,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054%;反对4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7769%;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158,055,1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8%;反对42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5%;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56,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811%;反对4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7014%;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各大银行申请2025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同意158,165,3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3%;反对37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0%;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1,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79%;反对37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9845%;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9、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158,142,1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7%;反对39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8%;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77,8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284%;反对39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2585%;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1%。

10、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同意158,120,3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0%;反对41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6%;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56,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811%;反对41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6058%;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1%。

11、审议通过《关于拟注销部分下属公司的议案》;

同意158,159,3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6%;反对37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0%;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95,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024%;反对37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9845%;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江丹丹、何小凤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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