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4、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
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12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120万份股票增值权。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