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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玻股份: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为除职工代表董事外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六条 当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第八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第九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的该项或该几项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第十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含职工代表董事,下同)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若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第十三条 若在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并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最终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相关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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