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5-010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审议程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和监事会均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法规、规章制度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057.84万元,母公司报表实现净利润8,168.81万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2024年度东方精工母公司将2024年度实现的净利润8,168.81万元全额用于弥补亏损,不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在完成弥补亏损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科目账面余额为-25,125.52万元。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和《公司章程》等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基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未达到法律、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公司2024年度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2024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涉及触及其他风险警示
项目 | 本年度 | 上年度。 | 上上年度 |
现金分红总额(元)
现金分红总额(元) | 0 | 0 | 0 |
回购注销总额(元)
回购注销总额(元) | 100,775,313.14 | 0 | 466,294,197.6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500,578,449.68 | 433,240,237.44 | 447,177,897.38 |
合并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元)
合并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元) | 956,837,409.23 |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元)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元) | -251,255,243.36 |
上市是否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上市是否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 是 |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元) | 0 |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回购注销总额(元) | 567,069,510.7 |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元) | 460,332,194.8 |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及回购注销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及回购注销总额(元) | 567,069,510.7 |
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九)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九)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 否 |
(二)公司2024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的合理性说明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十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鉴于2024年度东方精工母公司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用于弥补亏损,补亏后已无剩余,未达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
四、公司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的说明 2018年至2024年连续七年,公司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累计使用自有资金约18.02亿元,累计回购股份数量约37,536.30万股。截至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日,上述累计回购股份中已完成注销的股份占比为86.46%,暨32,454.26万股。截至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已完成回购注销的金额累计超过15亿元人民币,如下表所示:
年份 | 以集中竞价方式 回购股份支付金额 (万元) | 以集中竞价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万股) |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的股份已注销数量 (万股) |
2018年
2018年 | 6,359.75 | 1,311.37 | |
2019年 | 9,649.15 | 2,188.64 | |
2020年 | 50,000.00 | 10,396.90 | |
2021年 | 82,538.66 | 16,496.75 | 21,213.88 |
2022年 | 21,556.35 | 4,985.44 | 9,083.18 |
2023年 | 10,077.55 | 2,157.21 | 0.00 |
2024年 | -- | -- | 2,157.21 |
合计 | 180,181.46 | 37,536.30 | 32,454.26 |
注:上表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支付金额”不包含实施回购股份产生的交易税费。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注销金额纳入股利支付率计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
“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纳入本节所述现金分红金额。”
五、其他说明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东方精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同时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2024年度东方精工控股子公司累计向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1,020万元人民币。公司一如既往地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回报。公司力求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尽快达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和加大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与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