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35 证券简称:R爱康1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处分告知书【2025】第70号)、《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处分告知书【2025】第71号)收到日期:2025年7月2日生效日期:2025年7月2日作出主体: 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措施类别: 其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控股股东 |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挂牌公司 |
邹承慧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董事长、总裁 |
袁源 | 董监高 | 原董事、原高级副总裁 |
易美怀 | 董监高 | 原监事 |
施周祥 | 董监高 | 原董事、原高级副总裁、原财务总监 |
田野 | 董监高 | 原董事、原高级副总裁 |
邹晓玉 | 董监高 | 董事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张金剑 | 董监高 | 原副董事长、原高级副总裁 |
沈龙强 | 董监高 | 原董事、原高级副总裁、原董事会秘书 |
黄玉林 | 董监高 | 董事 |
官彦萍 | 董监高 | 原董事 |
周品娟 | 董监高 | 原监事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二、主要内容
(一) 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1、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处分告知书【2025】第70号)主要内容: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7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年12月26日,你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邹承慧控制的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实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你公司购买爱康实业持有的上海爱康富罗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罗纳租赁)26%的股权。2018年底,你公司向爱康实业支付了首笔95%股权转让款24851.26万元。直至2020年5月20日,富罗纳租赁前述股权变更登记才完成。2019年,邹承慧控制的爱康实业占用你公司股权转让预付款24851.26万元。
2020年至2023年,富罗纳租赁大额资金长期被邹承慧及其控制的上海爱康富罗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罗纳投资)等公司控制、使用,经计算,邹承慧及其控制的富罗纳投资等通过富罗纳租赁实质占用你公司资金余额分别为17,909.38万元、24,225.00万元、25,459.22万元、25,459.22万元。
2021年12月至2023年12月,邹承慧通过北京汇通方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通)实际控制公司下属子公司朝阳爱康电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
(二)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如适用):
经浙江证监局查明,上述信息与事实不符。
(六)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24年7月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相关事项的公告》称,子公司赣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光电)债务到期无法偿还被诉、被裁定强制执行拍卖部分资产等情况。经查,你公司至少于2024年6月已知悉赣州光电涉诉,知悉相应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质押担保等相关事项,但未及时披露。”
2、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处分告知书【2025】第71号)主要内容:
“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涉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3月27日,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爱康)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你公司作为ST爱康控股股东,承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你公司及关联方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ST爱康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截至2024年9月27日,你公司及关联方未增持ST爱康股份。”
1、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4.1.1条第二款、第4.1.3条、第6.3.1条、第6.3.6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2.1.4条、第2.1.5条、第7.4.1条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1.2条、第7.5.2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邹承慧,全面负责公司运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系浙江证监局认定的对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4.2条第一项、第4.5.1条,第4.5.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本所《股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请ST爱康向相关当事人送达本告知书,并于2025年7月4日前向我部发回附件《送达回执》,如预计在规定日期前无法送达的,应当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将相关情况通知本所,并在《送达回执》中注明未能送达情况。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相关规定,你公司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听证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我部指定联系人。你公司提出的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核实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部将依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次《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对公司经营方面的影响程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以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对公司经营方面的影响程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以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本次《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程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以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本次《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程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以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及时整改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将根据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及时整改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处分告知书【2025】第70号);
(二)《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处分告知书【2025】第71号)。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