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35 证券简称:爱康5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康科技”)于2024年10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 现修订为: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于2011年8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于2011年8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2024年8月12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具体负责执行公司事务。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最值得信赖的国际清洁能源整体方案解决商、能源互联网运营商,本着客户至上、持续创新、拥抱变化、以贡献者为本的价值观,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为社会、企业和终端用户提供创新的新能源解决方案,打造智能的绿色能源生态系统,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贡献。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最值得信赖的国际清洁能源整体方案解决商、能源互联网运营商、人工智能装备供应商、算力设施投资及运营商,本着客户至上、持续创新、拥抱变化、以贡献者为本的价值观,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为社会、企业和终端用户提供创新的新能源解决方案,打造智能的绿色能源生态系统,推动人工智能产业普及及蓬勃发展,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智能化发展做贡献。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于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上市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本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金塘路公司办公楼。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删除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本款所述重大事项参考独立董事需发表意见的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删除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会成员中包括4名独立董事。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挂牌方案、摘牌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总裁);根据总经理(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规定如下: (一)审议下列交易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实物或无形资产、为他人承担费用、无偿或低价提供资产使用权、支付高比例预付款等行为作为类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决策权限规定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前款规定的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对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规定如下: (一)审议下列交易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实物或无形资产、为他人承担费用、无偿或低价提供资产使用权、支付高比例预付款等行为作为类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决策权限规定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权限划分: 1、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2、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贷款委托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单次委托贷款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委托贷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权限划分: 1、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2、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贷款委托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单次委托贷款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委托贷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外投资: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按照本条第(一)项的标准执行。 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适用以下规定: 1、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4、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 | 的10%; (3)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外投资: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按照本条第(一)项的标准执行。 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适用以下规定: 1、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4、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5、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但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关联交易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对外担保的权限划分: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五)关联交易的权限划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
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5、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四)对外担保的权限划分: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关联交易的权限划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履行评估或审计程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在最近一年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不纳入累计范围。 本条所规定的各个事项未达到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他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对外担保、衍 | 及时披露。 3、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4、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所规定的各个事项未达到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
生品交易事项除外,该等事项需按照权限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裁)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亦不得担任监事。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 公司每一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数额可用于分配。 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考虑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综合考察成长性、业务发展规模、资金筹措能力和股东意愿等指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3、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4、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顺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5、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 公司每一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数额可用于分配。 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考虑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综合考察成长性、业务发展规模、资金筹措能力和股东意愿等指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3、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监事的意见。 4、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顺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5、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视情况制定现金分红政策。 6、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
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口径,下同)的10%且最近三年累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形确定。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6、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和实施: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总裁)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因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和实施: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总裁)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五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董事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网站(www.neeq.com.cn)为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不对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任何修改。 | 删除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仅根据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相应调整条款序号。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版本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