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文《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除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商品销售与采购行为,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我们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认真对照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认为公司已认真执行了该通知的有关规定,没有发生与该指引相违背的事项。
(二)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318,01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20.88%;公司对参股公司天津宏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储能电站(湖北)有限公司和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346,87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2.13%;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及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拟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对外担保的内容为自获得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在审议额度内,公司可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及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其中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对除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内容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境内参股公司向银行及其它机构信贷业务以及其它业务不限于按出资比例进行担保,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境外参股公司向银行及其它机构信贷业务以及其它业务不限于按出资比例进行担保,总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45.494亿元,并要求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我们审核后确认:
1)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实际业务需求,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从事业务活动所必须的,担保行为符合商业惯例和有关政策规定;
2)上述对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在实施时,由该等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公司一起提供不受限于出资比例的担保,按商业惯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22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3,640,616千元,加上以前年度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人民币480,324千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母公司2022年净利润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364,062千元后,扣除2021年末期已分红
金额305,670千元,2022年年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451,208千元。考虑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股东利益等综合因素,为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经营发展的成果,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目前公司总股本2,911,142,8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42元(含税),现金红利总额约为人民币3,324,525千元(如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董事会作出的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基于对目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客观判断,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
三、 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事项
我们对公司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2022年度,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公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四、 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审议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过程中,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业,熟悉公司及公司的经营环境,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情况,风险意识强,独立程度高,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公司出具了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事项
关于公司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拟定的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我们认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拟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水平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与公司经营业绩、各岗位职位价值、责任、市场薪酬行情等相适应。
六、 关于2023年度关联交易事项
1、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对2023年度各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公司结合历史生产经营经验及2023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预测而作出。日常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于关联方,且公司近年来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的比例低,不影响公司整体独立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2、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在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在比亚迪汽车金融办理存款业务利率依据国家政策确定,风险可控。本次交易系公司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及对行业、市场发展的预期综合做出的决定,将有助于公司及比亚迪汽车金融实现共同发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参股公司购买设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锂电设备系出于日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我们已对《关于向参股公司购买设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做出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七、 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在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同意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并要求公司管理层做好风险控制,严格按照董事会授权组织实施相关事项。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符合相关法规、规则的制定,审批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 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部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洪平:
张 敏:
蒋岩波: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