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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八菱: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09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ST八菱 公告编号:2025-032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8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9:15—15:00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东段21号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瑜女士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93,702,5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0718%。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48人,代表股份23,634,5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417%。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6人,代表股份117,337,1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413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1人,代表公司股份25,055,1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431%。

3.其他人员出席的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432,322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32%;反对2,134,703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90%;弃权261,5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7%。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238,312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614%;反对2,134,703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21%;弃权261,5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4%。

关联股东黄缘、林永春、文丽辉、韦秋燕、苏敏回避了本项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二) 审议通过《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430,822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19%;反对2,136,203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03%;弃权261,5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236,812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551%;反对2,136,203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85%;弃权261,5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4%。

关联股东黄缘、林永春、文丽辉、韦秋燕、苏敏回避了本项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430,822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19%;反对2,136,203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03%;弃权261,5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236,812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551%;反对2,136,203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85%;弃权261,5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4%。

关联股东黄缘、林永春、文丽辉、韦秋燕、苏敏回避了本项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赵磊、石俊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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