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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围海: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改对照表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7

(2024年8月修改)

原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条款修改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
制度执行。
新增:第十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简化选聘程序,不公开选聘,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公司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服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
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司不再聘任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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