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4.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5.公司披露定期报告;
1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第七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下列情形,各该项所列有关单位或人员应当填写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等事项中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本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做好流转环节的登记,并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内幕消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须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相关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或向其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其所填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存档。
第十五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文件的同时;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董事会决议等文件的同时;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文件的同时;
(四)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的同时。
第五章 保密与责任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利。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于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的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内幕消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漏内幕消息,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可对责任人予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并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应定期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遇到可能是因为内幕信息泄露导致的股价异动时,公司应在三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内幕消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应将处罚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
1.请完整填写本表,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