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77 号)同意注册,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0,677,126 股,发行价格为12.1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3,699,995.8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7,244,989.1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6,455,006.7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C10438)。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3 年1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索菲亚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其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民生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法定代表人 | 顾伟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李慧红、叶静思 |
联系电话 | 021-60453962 |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简称 | 索菲亚 |
证券代码 | 002572.SZ |
注册资本 | 963,047,164股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郭村仙宁路2号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郭村仙宁路2号 |
法定代表人 | 江淦钧 |
董事会秘书 | 陈蓉 |
联系电话 | 020-87533019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12月29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索菲亚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使用等事项,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关注公司经营业绩变动趋势、原因,以及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
6、根据监管规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三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等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
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4年4月底,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募集资金已按募集资金用途全部使用完毕,并已完成募集资金账户注销。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李慧红 叶静思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顾伟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