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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年4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9

(一)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说明 ...... 9

(二)本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说明 ...... 9

(三)结论性意见 ...... 10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唐人神、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计划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期权、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或骨干(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从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时间段
等待期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唐人神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唐人神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唐人神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2年1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聘请的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2022年1月1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20日,通过公司官网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公示期满后,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2022年1月26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2年2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聘请的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2022年12月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聘请的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2023年3月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聘请的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二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聘请的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八)2023年12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审核意见。公司聘请的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九)2024年6月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聘请的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聘请的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说明

行权条件是否达到行权条件的说明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2024 年度饲料外销量≥700 万吨;或 2022-2024 年度累计生猪销售量≥1,050 万头。注:“饲料外销量”仅为对外销量,不含养殖自用销量;公司业绩考核目标,“饲料外销量”、“生猪销售量”其中一个达成即达成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公司 2024 年度饲料外销量490.56万吨<700 万吨,2022-2024年度累计生猪销售量1,020.67万头<1,050 万头,公司层面未满足行权业绩条件。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对应的激励对象获授予的股票期权相应予以注销。

(二)本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说明

1、本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1)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①因69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其获授予的股票期权179.60万份予以注销;

②因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600名激励对象获授予的股票期权1,512.32万份予以注销。

(2)注销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①因12名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其获授予的股票期权22.2万份予以注销;

②因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77名激励对象获授予的股票期权159.95万份予以注销。

以上合计注销期权1,874.07万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完毕。

2、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内容说明

内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注销种类股票期权股票期权
本次注销数量(万份)1,691.92182.15
授予股票期权总数(万份)5,490.60451
公司股本总数(万股)143,305.1393143,305.1393
本次注销数量占公司股本总数比例1.18%0.13%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 吴慧珠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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