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25-061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08月12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2、股份来源:公司定向增发A股普通股。
3、授予数量:授予2,83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2%。其中:首次授予2,62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6%,占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92.63%;预留授予209.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占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7.37%。
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做出相应调整。
4、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技术、管理、业务人员156人,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标准确定。
5、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者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6、限售期: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7、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解除限售。
各解除限售期内,当期可解除限售但未解除限售或者未满足当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利息。
如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发生变化,继续执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可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某一解除限售期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者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利息。
8、授予价格: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97元。
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
9、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考核,具体如下: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涉考核目标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 安排 | 考核目标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0%; 2、2025年归母扣非净利润不低于3,000.00万元。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6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6.50%; 2、2026年归母扣非净利润不低于6,000.00万元。 |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7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1.80%; 2、2027年归母扣非净利润不低于9,000.00万元。 |
(2)预留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的,所涉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
(3)预留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的,所涉考核目标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 安排 | 考核目标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6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6.50%; 2、2026年归母扣非净利润不低于6,000.00万元。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7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1.80%; 2、2027年归母扣非净利润不低于9,000.00万元。 |
注:1、上述“营业收入”“归母扣非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作为依据。其中“归母扣非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
2、上述考核不构成公司对自身经营情况的实质预测与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各解除限售期内,因公司层面考核导致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利息。
10、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个人层面考核,按公司(含子公司)现行规定组织实施,各解除限售期内,满足公司层面考核的,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 | A(优秀) | B(良好) | C(合格) | D(不合格) |
个人层面标准 系数 | 100% | 60% | 40% | 0% |
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标准系数,因个人层面考核导致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利息。
(二)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5年07月1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2025年07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2025年07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3、2025年07月15日至2025年07月24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均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25年07月26日,公司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年07月3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6、2025年08月1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2025年08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的审议结论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08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5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308.00万股,授予价格为1.97元/股。
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320.00万股,根据《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定将该等限制性股票调整至预留。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2,628.00万股变更为2,308.00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56人变更为154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209.00万股变更为529.00万股。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授予情况
(一)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二)股份性质:股权激励限售股。
(三)授予日:2025年08月12日。
(四)授予价格:1.97元/股。
(五)授予数量:2,308.00万股。
(六)股份来源:公司定向增发A股普通股。
(七)授予人数:154人。
(八)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数量 (万股) | 占授予总额的比例 | 占总股本 的比例 |
1 | 祝献忠 | 董事长 | 400.00 | 14.10% | 0.50% |
2 | 张国南 | 副董事长 | 200.00 | 7.05% | 0.25% |
3 | 李广清 | 董事 | 25.00 | 0.88% | 0.03% |
4 | 代伊博 | 董事 | 25.00 | 0.88% | 0.03% |
5 | 钱子龙 | 总经理 | 50.00 | 1.76% | 0.06% |
6 | 陈文彬 | 常务副总经理 | 35.00 | 1.23% | 0.04% |
7 | 邵定勇 | 副总经理 | 25.00 | 0.88% | 0.03% |
8 | 唐飞兵 | 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 25.00 | 0.88% | 0.03% |
9 | 翟卫兵 | 副总经理 | 25.00 | 0.88% | 0.03% |
10 | 刘灿星 | 董事会秘书 | 25.00 | 0.88% | 0.03% |
11 | 其他核心技术、管理、业务人员(144人) | 1,473.00 | 51.92% | 1.83% | |
12 | 预留 | 529.00 | 18.65% | 0.66% | |
13 | 合计 | 2,837.00 | 100.00% | 3.52% |
注:1、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者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可将前述限制性股票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或者调整至预留。
2、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的,系四舍五入所致。
(九)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者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十)限售期: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十一)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解除限售。各解除限售期内,当期可解除限售但未解除限售或者未满足当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利息。
如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发生变化,继续执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可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某一解除限售期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者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利息。
(十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考核,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 安排 | 考核目标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0%; 2、2025年归母扣非净利润不低于3,000.00万元。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6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6.50%; 2、2026年归母扣非净利润不低于6,000.00万元。 |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7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1.80%; 2、2027年归母扣非净利润不低于9,000.00万元。 |
注:1、上述“营业收入”“归母扣非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作为依据。其中“归母扣非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
2、上述考核不构成公司对自身经营情况的实质预测与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各解除限售期内,因公司层面考核导致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利息。
(十三)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个人层面考核,按公司(含子公司)现行规定组织实施,各解除限售期内,满足公司层面考核的,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 | A(优秀) | B(良好) | C(合格) | D(不合格) |
个人层面标准 系数 | 100% | 60% | 40% | 0% |
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标准系数,因个人层面考核导致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利息。
(十四)本次授予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四、本次授予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公司于授予日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根据授予情况,分别确认“银行存款”“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分别确认“其他应付款”和“库存股”。
2、可解除限售日前
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限制性股票各期可解除限售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根据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计算确定应结转“库存股”和“其他应付款”金额;如果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被解除限售的,由公司回购注销,减少所有者权益。
(二)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基于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差额确定。
公司已确定授予日为2025年08月12日,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4.20元/股,授予价格为1.97元/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5,146.84万元。
(三)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308.00万股,产生的激励成本将根据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2028年 (万元) |
5,146.84 | 1,250.97 | 2,358.97 | 1,136.59 | 400.31 |
注:1、上述预计结果不代表实际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审计结果为准。
2、以上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以上合计数据与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的,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激励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以及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技术、管理、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劳动/劳务/聘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四)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必要程序,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未违反有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事项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本次授予事项所涉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及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日的确定符合有关规定,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以2025年08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5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308.00万股,授予价格为1.97元/股。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五)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新农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