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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子洁能:董事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19日以邮件、专人送达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4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水福先生召集,经董事通讯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回避:0票;弃权:0票。

详细内容见刊登在2025年4月25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关于增补王克飞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因王水福先生辞任,公司董事会人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现拟增补王克飞先生为公司董事。王克飞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不会导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票;回避:0票;弃权:0票。

本次增补公司董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见刊登在2025年4月25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董事长辞任暨增补董事的公告》。

三、《关于增补姜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提名姜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

候选人姜涛先生暂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期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票;回避:0票;弃权:0票。本次增补公司独立董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姜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四、《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

因业务整合,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参股公司新疆智慧西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陕西西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及山东西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票;回避:0票;弃权:0票。

详细内容见刊登在2025年4月25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

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票;回避:0票;弃权:0票。

详细内容见刊登在2025年4月25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六、《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回避:0票;弃权:0 票。

详细内容见刊登在2025年4月25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姜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6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兼职律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995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获学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四川大学刑法学专业,获硕士学位,2011年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专业,获博士学位,曾获得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计划,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等多项国家级、省部级人才计划。自2003年开始,先后在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等担任兼职律师,具有20多年律师从业经验,代理多起具有全国影响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曾担任江苏人民政府、镇江市人民政府、南阳市人民政府等多家国家机关与国有公司法律顾问。现任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姜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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