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对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含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经营管理等事项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全面、准确、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提交内审工作报告;
(五)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
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和当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固定资产管理、资金运营管理、投资、筹资与担保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研究与开发、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事务等。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第二十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予内部审计部门如下权限:
(一)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自主决定审计项目和审计
对象,以及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
(二)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已批准的审计项目时,有权不受限制的接触与开展
业务相关的信息、记录、人员和财产;
(三)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有权列席公司有关内部控制的重大会议(含公司
战略决策会议、公司季度/年度经营分析会议、业务体系、投融资体系、职能支持体系、战略体系的年中/年度述职会议等);
(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依据专业标准签发经过恰当程序完成的内
部审计文件,不受内外部相关利益方的任何一方的干扰;
(五)为更好的开展审计过程监督及提高信息获取能力,内部审计部门可委
派专职人员长期或阶段性获取公司信息系统、数据仓库、财务系统、
人事系统等与工作开展有关的系统查询权限。审计部门应做好恰当的授权,确保审慎使用获得的信息,确保获得信息的人员范围可控及信息保密。
第四章 具体实施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或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决议或发表意见(如适用)。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并应有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保守其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