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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9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5-04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18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9:15至2025年6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142人,代表股份1,776,053,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5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510,484,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38人,代表股份265,569,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94%。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39人,代表股份360,881,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95,312,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38人,代表股份265,569,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94%。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4,128,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94%;反对38,810,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52%;弃权3,1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8,956,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826%;反对38,810,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44%;弃权3,1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3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4,673,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01%;反对38,479,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66%;弃权2,90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3%。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4,656,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91%;反对38,479,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66%;弃权2,9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9,484,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288%;反对38,479,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25%;弃权2,9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87%。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4,681,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05%;反对38,437,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42%;弃权2,9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9,509,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357%;反对38,437,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11%;弃权2,9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2%。

5、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协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9,463,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359%;反对9,314,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10%;弃权2,1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1%。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1,48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98%;反对12,721,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63%;弃权1,8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6,313,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33%;反对12,721,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52%;弃权1,8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6%。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4,548,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31%;反对39,407,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88%;弃权2,0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9,376,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989%;反对39,407,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98%;弃权2,0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2%。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4,576,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46%;反对39,378,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72%;弃权2,09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9,404,19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066%;反对39,378,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17%;弃权2,09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7%。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4,342,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15%;反对39,892,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61%;弃权1,8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9,170,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418%;反对39,892,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41%;弃权1,8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4,708,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20%;反对38,206,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12%;弃权3,1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9,535,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431%;反对38,206,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69%;弃权3,1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9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博律师、曹涵茗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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