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9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现将《关注函》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注函》主要内容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于2022年12月30日向你公司发出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476号),要求你公司在2023年2月1日前对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进行核实、整改,对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情况予以更正,要求年审机构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所”)进行核实并出具明确的专项核查意见,并要求你公司和永拓所完整、准确地回复前期未回复的相关监管问询函件。
截至目前,整改限期仅剩余1月31日和2月1日两日,你公司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有关回复补充材料。请你公司及董监高、相关中介机构认真重视相关整改要求,积极推进上述整改工作。最后,我部再次提醒你公司:
若你公司在2月1日前按照要求扣除相关营业收入并披露相关公告,你公司将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财务类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披露更正后的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
若你公司在2月1日前未按照要求扣除相关收入并披露公告,我所将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第9.1.12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对你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四款的规定,按照应予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判断你公司是否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若你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我所审核同意,你公司将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第一款第(六)项终止上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发生相关情形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若你公司在限期内未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公告及相关文件的,我所可以向市场公告,并按照规定对你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相应处理。请你公司充分披露可能触及的股票终止上市风险,并再次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股票停牌及终止上市风险。 ”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及时回复前期相关监管问询函件、积极推进上述整改工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