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公告,本次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1(星期五)14:30在公司 4 楼会议室(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 628 号)召开,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沛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4 人,代表股份 757,228,84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0.56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53,162,6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0.18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4,066,19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789%。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3 人,代表股份 9,274,48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6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208,2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8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4,066,19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78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7,223,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93%;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1%;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7%。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9,268,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407%;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3%;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0.0550%。 2、《关于接受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237,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6043%;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3%;弃权 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914%。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青岛汉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9,237,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6043%;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3%;弃权 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914%。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57,192,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52%;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24%;弃权 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25%。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9,237,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6043%;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930%;弃权 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027%。 注:1、上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2、上述议案 1、3 已经特别决议通过。 3、上述议案 1、2 已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 年 8 月 2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郭芳晋 郭恩颖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