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5 年 6 月 9 日公告,本次会议于 2015 年 6 月 25(星期四)14:30 在公司 4 楼会议室(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 628 号)召开,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华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7519611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0.06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7519611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0.06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8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8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关于选举徐茂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1961185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徐茂顺当选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6825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0%。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6 月 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郭芳晋 郭恩颖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以下无正文)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