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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1-15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供方”)与中国电线电缆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缆公司”或“需方”)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在北京就中缆公司委托公司承担由中缆公司承接的科威特电缆项目,达成一致并签订《电缆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本合同的交易对手方为中缆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2013 年度至本次业务发生前我公司和该公司发生业务共 490 万元, 占 2012 年度经审计销售收入的 0.13%。 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电线电缆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 所 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 2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王胜航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经营项目:对外派遣实施境外电线电缆和输变电工程境内国际招  标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一般经营项目: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 16 种出口商品  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 14 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开展“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业务;对外贸易、转口贸易;本行 经营范围  业对外咨询服务、技术交流;电线电缆敷设工程及电工设备的成套安  装业务;承包境外电线电缆和输变电工程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  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电线电缆生产设备及配件、检测仪器、  塑料制品、水暖器材、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工装模具、电线电缆为  主的电器装置及成套产品的销售。 成立日期 1981 年 9 月 26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该公司成立时间长,具有良好信誉和财务状况,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价格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319,600,000 元。最终合同价格应按照实际供货数量及单价结算。 2.付款方式 合同中产品或服务的款项根据进展以人民币结算。 3.质量保证 产品的质保期为收到需方或业主颁发的最终接收证明(FAC)后的 12 个月。产品必须由供方原厂生产,未经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分包、转包。 4.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 双方都应该保证对方的信息保密和知识产权不受任何侵害。 5.不可抗力 5.1 在履行合同期间,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大火、洪水、台风、地震、战争或其他双方共同认定的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而全部或部分影响合同履行时,必须在 2 天内通知另一方,并尽快协商提出解决方法。 5.2 若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在供方,在该情况发生的 14 天内,供方须将事故发生地政府或主管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书交需方为证,并取得需方认可;在上述情况下,供方仍负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交货的责任。 5.3 若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十个星期,经供需双方共同确认,可终止本合同。 6.索赔 6.1 货物到达需方指定的送货地点或施工现场后,如发现数量、品质、规格等与合同条款不符或产品有损坏,而且没有迹象表明是在运输途中造成的,需方有权凭第三方机构签署的检查试验报告向供方索赔。 6.2 合同生效后,由于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中止、不履行或终止(第 5.3条款中所述终止合同情况除外)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造成另一方受到损失时,受损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6.3 供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需方有权向供方收取罚款,每迟交一天,罚款额为当批总金额的 5‰(千分之五),但罚款总金额累积最多不得超过当批总金额的 10%(百分之十)。此外,文件及各类资料的延期交付也视为供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 6.4 在质保期内,由于供方的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产品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或投入运行后发生故障而造成工期拖延、抢修等情况时,供方除应及时解决外,还应负担由此而造成的需方的实际损失,其费用由需方直接在质保金中扣除,直至质保金扣完为止。非供方原因造成的延误,质量保函应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废止。 7.争议的解决及仲裁 7.1 本合同的制定、生效、解释、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合同纠纷的解等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任何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供需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 7.2 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则提交法院裁决,仲裁地点为申诉方所在地。审判结果为最终裁定并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无条件履行,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提交法院的部分按审判结果执行外,合同的其余部分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执行。 8.合同的生效、修改、解除与终止 8.1 合同由供需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8.2 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解除、撤销、中止和终止合同。 8.3 合同执行期间,若本合同有未尽事宜,且需要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时,必须经供需双方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共同签字确认。 8.4 合同执行期间,若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且在另外一方通知警告后的 30日内仍然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另外一方可以通知违约方立即解除本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8.5 如果供方破产、解体、停业、合并或者和其债权人做出安排、指定了接收人、管理接收人、清算人或者临时清算人对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进行清算的话,除了作为被用来偿债的部分以外,供方应该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详细的情况,需方在收到了此通知或者从其他的渠道了解了上述情况后,若认为这种变化会影响其利益时,则需方可用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立即解除本合同。 8.6 如果发生第 5.3 条款的情况,可终止本合同。 8.7 本合同执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319,600,000 元,占 2012 年度经审计销售收入的 8.70%。本合同履行对本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该合同履行对本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本合同履行对公司 2014 年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对公司开拓国际市场具有积极的意义。 五、风险提示 合同中已就违约、赔偿和纠纷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的影响所造成的风险。中缆公司和公司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电缆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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