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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3〕5500号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辉丰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辉丰股份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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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辉丰股份公司与其子公司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因原收购协议及草铵膦项目权属纠纷,使得辉丰股份公司无法对其经营采取有效的管理,进而导致辉丰股份公司自2020年11月1日起失去对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的控制,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双方仍未和解,辉丰股份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和管控方面存在不足的情况。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