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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固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及《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特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及目的

公司立足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在制订本回报规划时,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长远战略、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形式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积极推行并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三)现金分红政策中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的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适用于年度利润分配);

4、公司该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下。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未来三年(2025-2027年)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

2、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上述公司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如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10,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满足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长情况以及公司股本规模、股票价格、股权结构、每股净资产等因素,认为以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则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发展或法律法规变化进行及时修订,确保规划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本章程、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如拟进行中期分红)。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董事会认为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将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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