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前身是北京市财政局于1981年成立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6月脱钩改制并与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2011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近6,000人,其中合伙人239名,注册会计师1,359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二)
2024年4月3日,公司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4年4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该议案于2024年5月8日经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安排,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2024年12月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4年4月3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沟通会议,对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如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出具情况等的汇报,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三)2025年4月11日,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计提2024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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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