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5年5月8日在上海市青浦区重达路5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陈德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回避票3票。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王文彬、韩永彦及路遥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回避票3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文彬、韩永彦及路遥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回避票3票。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
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对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限制性股票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2)为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3)就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4)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除外;
(1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存续期内一直有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关联董事王文彬、韩永彦及路遥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