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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0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基金投资、期货交易、房地产投资等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风险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风险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风险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风险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风险投资交易的,还应当以交易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董事长根据风险投资类型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和管理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负责按照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配合开展风险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处置。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六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董事长指定负责人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公司董事长。第十七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或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第十八条 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二十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董事长指定的负责人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风险投资活动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对外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经济处罚;涉

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若擅自泄漏公司风险投资的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七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加强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监控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和收益情况。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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